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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chu***"
date: "2025-12-30T18:01:18.38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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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u*** 发言 (2025-12-30)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66)
时间：2025-12-30T18:01:18.381Z

## 发言正文

> 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 案件：25-2726  
> SDNY案件：1:23-CR-118-1 (AT)  
> 事由：Ryan Bai（真实姓名：Ranyue Bai），请愿人  
> 
> 关于告知法院与先前扩大补充调卷令请愿书相关的近期进展的信函  
> 
> 致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书记官及尊敬的法官阁下：  
> 
> 本人谨以此信支持本人于2025年12月22日提交并已入卷的《扩大补充调卷令请愿书》（案件25-2726，卷宗第26号，附件D）。本信仅旨在向法院通报与待审调卷令审查相关的地区法院近期进展，包括2025年12月22日地区法院发布的命令（SDNY卷宗第782号）以及一项与之相关的请愿前卷宗进展，该进展反映了地区法院对非被告第三方提交材料的处理方式（SDNY卷宗第777号），并解释这些进展与本法院当前审理问题的相关性。  
> 
> 本人提交本信仅为告知法院这一介入性进展及其与法院正在进行的调卷令审查的相关性。本人不通过本信寻求额外救济，并完全尊重法院对其是否考虑的裁量权。  
> 
> 地区法院的命令本身还有另一层与本法院调卷令审查相关的重大意义。该命令明确考虑任命一名特别主管（special master）来管理第三方权利主张，从而承认其在常规司法框架内及时、中立地处理非被告第三方利益的能力已出现崩溃。这一承认证实了本人先前调卷令指控——即在处理第三方受害人提交材料方面存在系统性失灵——并非推测性或假设性的。相反，地区法院现在通过其自身命令明确承认，其现有程序已证明不足以应对本案中产生的第三方权利主张的数量、复杂性或敏感性。  
> 
> 2025年12月22日的命令考虑可能任命一名特别主管，以处理与没收管理相关的某些第三方权利主张。本人不质疑地区法院管理附属没收程序的权力。然而，该命令并未涉及法院根据《犯罪受害人权利法案》（“CVRA”），18 U.S.C. § 3771所承担的独立、强制且不可委托的义务。具体而言，该命令并未处理包含本人个人身份信息的未删节版本备案材料继续公开可用的问题，包括卷宗第765号——这一问题已在待审的《扩大调卷令请愿书》中明确提出。截至本信日期，该备案材料仍可公开访问。由此对受CVRA保护的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持续的且不可挽回的。  
> 
> 尽管《扩大补充请愿书》中已明确提出相关问题，但2025年12月22日的命令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来补救受害人信息的持续披露，也未减轻相关的隐私和安全风险。从实际效果看，该命令未解决提交给本法院的CVRA违规问题，而是将注意力转移到无法替代地区法院自身法定受害人保护义务的附属行政机制上。  
> 
> 2025年12月22日的命令还必须结合地区法院此前关于妨碍司法的认定进行评估。正如本人在《扩大调卷令请愿书》中详述，法院曾以被告支持者暴露破产受托人及相关个人的私人地址和个人信息为由拒绝保释（SDNY卷宗第7、26、51号），这一理由后来得到本法院的确认（SDNY卷宗第87号）。在此背景下，卷宗第765号未经授权的公开入卷——暴露了本人并包含本人未删节的家庭住址和个人信息——使本人面临此前已被认定的报复风险。其持续公开造成了持续损害，并污染了地区法院妨碍司法认定以及本法院上诉审查所依据的程序记录。2025年12月22日的命令并未解决这一不一致；将重点转向未来针对没收权利主张的特别主管，未能处理持续披露问题，也无法替代地区法院保护受害人信息的即时、不可委托的义务。  
> 
> 先前卷宗进展显示对非被告受害人的差别对待：  
> 2025年12月17日，地区法院入卷了ECF第777号，即一位由律师代理的非被告投资人受害人根据21 U.S.C. § 853(n)提交的请愿书，该请愿人寻求对没收资产中的财产利益进行裁决。该材料被迅速接受并在卷宗中公开。由之对比，多份由受CVRA保护的受害人提交的材料 либо未被入卷，要么长期未获处理。这种差异并非源于行政能力不足。第853(n)条请愿人与CVRA受害人均为非被告，均基于同一犯罪行为主张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然而，地区法院对第853(n)条权利人提供了完整的程序准入和卷宗可见性，而基于CVRA寻求免受持续伤害保护的提交材料则仍未获补救。这种差别对待反映了对没收管理权利主张的系统性优先，而置强制性受害人保护义务于次要地位。  
> 
> 接受ECF第777号的事实证实，地区法院在愿意时完全有能力入卷非被告受害人材料。在本法院介入后，继续未能入卷、处理或补救基于CVRA的提交材料，证实问题不在于延误，而在于选择性执行准入和保护。  
> 
> 因此，这些近期进展进一步强化了如下表明：有必要授予《扩大调卷令》救济，以制止持续的法定违规，恢复受害人之间的平等，并确保提交给本法院的问题在完整且未受污染的程序记录基础上得到审查。  
> 
> 谨上  
> Ryan Bai  
> 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