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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6-09 03:45:27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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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法院注意到,原告可能会反驳存在“双重获偿”的说法,其理由在于原告曾主张:“……Sara [不得] 玩弄手段,利用 MOS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针对其同伙采取法律行动以追回 MOS 成员资金这一事实,来逃避其自身的个人责任。”(Doc. 151,第3页)。就“多样性管辖权”(diversity jurisdiction)而言,原告(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声称其仅有一名成员(Doc. 103,第2页),因此法院并不知晓这些“成员”具体为何人。无论如何,法院此前已裁定,原告不得就其他未具名的投资者所受损失寻求赔偿,而仅能就其自身的损失寻求赔偿。(Doc. 84,第13页 [“……起诉状未能解释第三方汇款给 Maywind 的行为如何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也未能证明原告就追回该笔款项拥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就本案的判决而言,对于那些未将其索赔主张纳入本案诉讼范围的“成员”所声称的资金损失,法院将不会判定 Sara(或 Maywind)承担赔偿责任。 夏跟魏的表演式诉讼,声称以联盟的名义代表所有向maywind 汇了钱的投资者去诉讼,然后却是以它注册的一人公司去诉讼,只主张了香草山汇过去的钱。就是用欺骗手段拦着投资者去要钱,然后还不忘表演它确实主张了帮投资者要钱,它当然知道它没资格去替别人要钱。这他妈就是有组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