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nonical_url: "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53293eab8b3a3bafd675"
batch_url: "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10/pages/5"
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chu***"
date: "2025-06-24T22:52:34.546Z"
---

# chu*** 发言 (2025-06-24)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10/pages/5)
时间：2025-06-24T22:52:34.546Z

## 发言正文

> 我想提醒你，郭先生，请你仔细听，量刑的目的在于在罪行成立之后确定适当的惩罚方式
> 与程度。——出自《纽约州诉威廉姆斯案》，337 U.S. 241, 247（1949年）。你的罪行已被确认，在量
> 刑阶段不会重新审理。第二巡回法院已经明确指出，尽管被告在量刑阶段有权提出并质疑与量刑
> 有关的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有权要求举行证据听证会。量刑阶段不是重新审理在审判中已
> 经解决的事实问题的适当场合。参考《美国诉富尔伍德案》（86 F.3d 27, 32，1996年）及《美国诉普
> 雷斯科特案》（920 F.2d 139, 144，199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