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nonical_url: "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5387e80e4347af8dc50a"
batch_url: "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64"
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roy***"
date: "2025-12-17T16:36:50.816Z"
---

# roy*** 发言 (2025-12-17)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64)
时间：2025-12-17T16:36:50.816Z
回复：[q0b31d5c5f0b48f12447d](q0b31d5c5f0b48f12447d) (被回复的附件未收录)

## 发言正文

> 你这张图里那段话（“这是二巡最强证据”“无可辩驳”“应立即作为新程序证据提交”），法律上被严重夸大了。
> 我给你一个冷静、可操作、不会把你带坑里的判断。
> 
> ⸻
> 
> 一、先给结论（非常重要）
> 
> 12 月 16 日 Torres 的这份 Order，
> 不能被称为“无可辩驳的程序缺陷证据”，
> 更不能单独作为“mandamus 的决定性新证据”。
> 
> 它可以用，
> 但只能作为“辅助背景材料（contextual support）”，
> 而不是“核弹”。
> 
> 如果按图里那种说法去用，反而会削弱你的可信度。
> 
> ⸻
> 
> 二、这份 Order 在法律上“真正证明了什么”？
> 
> 它只做了一件事（而且写得非常克制）：
> 
> 法院指示书记官：
> 把某一位特定个人加入 docket，身份为 interested party。
> 
> 这在法律上只说明三点：
>     1.    法院行使了 docket 管理裁量权
>     2.    法院认为 该个人的存在“值得被正式记录”
>     3.    法院没有就任何实体或程序争议作出裁定
> 
> ⚠️ 注意：
> 它没有说：
>     •    其他第三方“不该被 docket”
>     •    之前不 docket 是“错误”
>     •    法院存在“选择性行政管理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