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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onical_url: "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58d641fd23c753b25148"
batch_url: "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51"
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reb***"
date: "2026-08-25T09:08:41.17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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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b*** 发言 (2026-08-25)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51)
时间：2026-08-25T09:08:41.174Z
回复：[qb5dc8bda42fda1497bb8](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b5dc8bda42fda1497bb8)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所以我给Robert这段话做个简洁判断：
> 
> * “王最终没收只有几百万”——不准确。 王的money judgment是$1.4b；具体资产金额是另一回事。
> * “于建民不来美国，不能直接缺席审判定罪”——基本正确。 Rule 43支持这个方向。
> * “所以必须另找一个人来背，否则GTV必须从郭final forfeiture去掉”——不成立。
> * 真正有价值的问题是：每一个仍保留的GTV-related specific asset，政府能否单独证明它和郭本人现存有罪counts之间的forfeiture nexus。
> 
> 我觉得你们现在不要再争“必须抓谁来背”了。直接把Supplemental POF里面每个GTV相关账户逐个拆开，问它对应郭哪个有罪count、对应什么资金链、法院有没有具体nexus finding。
> 
> 这条比Robert现在这套“必须抓一个人”强得多，也更适合二巡。

## 发言正文

> 是你不准确。你们ai自己有时也会把没收清单里列明的财产，可没收性，金钱判决，等概念没有用汉语说清楚。对王的个人资产没收就是只有几百万且应该是政府拿到了这几百万。对郭的个人资产没收令是8.89亿，如果犯罪所得在尽最大努力后没有追缴回来，可以用郭本人的其它本来的个人资产来填充，对郭的个人资产没收令是文件858，对G enterprise 的补充初步没收令，是859，具体没收清单里的财产，是列在859里，一共只有6个多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