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但是前幾次都是在被告的要求下延期的,只這一次是法官主動延期。法官之因而延期多久可構成程序問題?
我觉得现在已经构成程序问题,被告的被迫延期+法官的延期 共2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