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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reb***"
date: "2026-09-03T08:58:53.48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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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b*** 发言 (2026-09-03)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55/pages/5)
时间：2026-09-03T08:58:53.483Z

## 发言正文

> 3. 关于你们的证据已经用1:23-cr-00118-AT这个共同案号存档（三十份左右）——这个事实本身可能提供一条比amicus更直接、更少争议的路径
> 既然你们的853(n)材料physically已经存在于同一个刑事案号的卷宗里，你们要做的可能不是重新申请一个"外来者"身份（amicus）去评论主案，而是可以考虑动议请求第二巡回法院将卷宗中已存档的相关条目，正式纳入本次上诉的审查记录范围（designation of the record on appeal）——这条路径依托的是"这些材料本就是本案卷宗的一部分"这个既成事实，而不是"我们是外部旁观者，请允许我们发表意见"这个amicus框架，逻辑基础更扎实，也更不容易被法院以"你们已经是当事人，不该再扮演旁观者"为由质疑动机。
> 建议：这条"记录范围认定"的具体操作规则（Fed. R. App. P. 10）比amicus的裁量空间更明确、更程序化，如果你需要，我可以帮你查一下第二巡回法院对Rule 10项下"记录范围有争议时如何动议补充/确认"的具体操作规程和时限要求。
> 被告律师继续不作为，投资者也可以主动出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