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这个地方,可以看出,法官定义的受害者是:受到伤害,且这种伤害是犯罪者的可预见后果。按照这个标准,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投资者被证明符合这种标准。受到伤害,空口无凭,得拿出证据来,只有那些主动报案或者主动去登记受害者,且证明了自己损失的人才符合,关键是第二项,是犯罪者的可预见后果,只要犯罪者不认罪,就不算,王雁平只承认gtv部分,gtv已经无罪了。
所以郭不傻 不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