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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reb***"
date: "2025-11-03T12:55:57.517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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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b*** 发言 (2025-11-03)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54/pages/3)
时间：2025-11-03T12:55:57.517Z

## 发言正文

> 五、结论（针对你的问题）：
> 
> > “共谋者陈述的真实性是否能在法官批准前挑战？”
> 
> 
> 
> 不能。 法官批准前只能挑战“形式合法性”（是否在共谋期间、是否促进共谋），
> 不能挑战“内容真假”。
> 
> > “批准后还能挑战真实性吗？”
> 
> 
> 
> 形式上可以（陪审团可评估可信度），但实务上很难，
> 因为共谋者本人往往不出庭，辩方无交叉询问机会。
> 因此，司法实践上，它几乎等价于“检方可以引入无法质证的陈述”，
> 这一点常被批评为削弱了被告的对质权与公正审判权。
> 看来共谋这个东西是个专门用来整人的东西，只要无法定罪就用共谋，就算是假的，理论上可以对质，实践上共谋者无法被强制传唤，根本没法对质。
> 真是对美国法律开了眼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