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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kir***"
date: "2026-01-19T22:57:44.117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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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r*** 发言 (2026-01-19)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71)
时间：2026-01-19T22:57:44.117Z
回复：[q269a617b47c77ff9370e](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269a617b47c77ff9370e)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结论性评估（基于 ECF No. 478 该动议本身）
> 法院在量刑阶段将 Greyer 所代表的人群作为“量刑受害人（sentencing victims）使用的可能性：极低（接近于零）。
> 下面给出严格基于该动议文本本身的法律理由与概率判断。
> 一、决定性问题：因果归因被明确写反了
> 量刑中的“受害人”必须是：
> “因被告的定罪犯罪而直接且近因性受到损害的人”
> （18 U.S.C. § 3771(e)(2)(A)；MVRA / 指南体系）
> 而在 ECF No. 478 中，Greyer 的核心论点是：
> 其当事人真正的受害来源不是被告
> 而是美国政府的扣押、没收、托管与破产程序
> 政府行为被反复描述为：
> “tortious interference”
> “plundering”
> “illegal seizure”
> “true harm stems not from the Defendants but from the U.S. Government” �
> Case-23_cr_00118-Doc-478 (1).pdf None
> 👉 这在法律上直接否定了量刑所需的“被告—损害”因果链条。
> 二、即便反复引用 CVRA，也无法修复这一致命缺陷
> 该动议确实大量引用 CVRA（18 U.S.C. § 3771），并声称当事人是“victims”。
> 但法院看的是实质主张，而不是法条标签。
> 在该动议中：
> 被告被描述为**“如果不是政府干预，本可以履约”**
> 政府被描述为唯一造成损失的行为人
> 甚至明确写道：
> “the true harm … appears to stem not from the Defendants but from the U.S. Government” �
> Case-23_cr_00118-Doc-478 (1).pdf None
> 在这种表述下：
> CVRA 在法律上不适用
> 法院不可能将其“转化”为量刑受害人
> 否则将直接违反 CVRA 定义条款本身
> 三、该动议在程序上也不指向量刑受害人认定
> 从请求的救济（relief）可以看出真实目的：
> 请求的是：
> 返还被政府扣押的资金
> 停止破产管理人继续使用资产
> 调整没收 / 托管 / 返还结构
> 并未请求：
> 被列入 PSR 的受害人名单
> 量刑阶段的陈述权（allocution）
> 指南中的 victim-count 计算
> MVRA 赔偿裁定
> 这使其在功能上更接近于：
> 没收/返还争议
> 行政或准行政救济
> 而非量刑受害人主张
> 四、对量刑法官而言，这类动议的“自然处理方式”
> 在 SDNY 的实践中，法官面对这种文件，通常会：
> 完全不在量刑中使用
> 将其视为：
> forfeiture / seizure dispute
> 或“第三方对政府行为的不满”
> 明确或隐含地认定：
> 不满足“被告直接致害”要件
> 不纳入 PSR 的 victim count
> 不支持任何量刑加重或赔偿
> 五、概率判断（仅基于该动议）
> 用途
> 可能性
> 被用作量刑受害人
> 极低（≈0–5%）
> 支持 victim-count 指南加重
> 几乎为零
> 支持 MVRA 赔偿
> 为零
> 在量刑叙事中被简单提及
> 低（且无约束力）
> 六、一句话总结（精确）
> 由于 Greyer 在该动议中明确主张其当事人是“政府没收的受害者”，而非“被告犯罪的受害者”，法院在量刑阶段几乎不可能、也不应当将这些人作为量刑受害人使用。
> 因果理论本身已将其排除在量刑受害人定义之外。

## 发言正文

> 那盖尔合同欺诈也跑不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