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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reb***"
date: "2026-09-03T09:08:02.65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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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b*** 发言 (2026-09-03)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55/pages/5)
时间：2026-09-03T09:08:02.653Z

## 发言正文

> 两个都可以给你比较确定的答案，而且都跟投资者社区里流传的说法不一致——先说CVRA这个，这个可以说是查证后可以直接纠正的。
> 一、"用CVRA介入就不能跟被告律师联系"——这个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方向甚至是反的
> 查到的司法资料明确写着：受害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与辩方律师接触，这是受害人自己的选择权，不是禁令；而且更关键的是，专业行为规则明确禁止检察官指示受害人/证人不得与辩方团队沟通——也就是说，制度设计的方向根本不是限制受害人联系辩方，而是保护受害人不被检方一方"隔离"，确保受害人有自由联系辩方的权利。
> CVRA本身赋予受害人的是"与检方沟通"的权利（18 U.S.C. §3771(a)(5)），这是一项额外赋予的权利，不是对其他沟通渠道的限制。CVRA里没有任何条款规定"行使了CVRA权利，就丧失或限制了与辩方沟通的资格"。这个说法在社区里流传，很可能是把"受害人身份敏感、实践中要谨慎"这种审慎建议，误传成了"法律禁止"这种规范性规则——两者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策略考量，后者是法律约束，社区讨论把它们混为一谈了。
> 真正需要谨慎的地方，不是"能不能联系"，而是：如果辩方律师本身是"受代理人"（represented party），你们自己如果有代理律师，你们的律师主动联系辩方当事人本人（而非辩方律师）可能触及职业行为规则里的"不得直接接触受代理人"（Rule 4.2 no-contact rule）——但这约束的是"律师对律师之间该走律师渠道"，跟"CVRA身份本身禁止联系"完全是两回事。
> 然后受害者不能联系律师这一点，我们之前讨论的结论也不准确。所以就算提交了cvra文件，也可以联系律师。有硬核证据的，除了先给政府外，再给律师也没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