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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him***"
date: "2026-01-09T23:54:36.62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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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m*** 发言 (2026-01-09)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68)
时间：2026-01-09T23:54:36.622Z

## 发言正文

> 785
> 一、文件背景与目的
> 这是美国政府就法院第 782 号命令提交的书面意见，主要回应三点：
> 1）§853(n) 第三方权利主张与没收资产减免（remission）的区别及处理方式；
> 2）是否应当任命特别法官（special master）处理第三方主张；
> 3）请求法院认定在本案中强制性被害人赔偿（MVRA）不可行。
> 二、§853(n) 第三方主张的核心规则
> §853(n) 仅适用于对“特定、具体资产”拥有法律权益的第三方。
> 一般债权人（包括大多数诈骗受害者）通常不具备 §853(n) 的诉讼地位，因为他们对具体被没收资产不享有优先或既得权益。
> §853(n)(6) 提供两条救济路径：
> (A) 犯罪发生前即已拥有并优于被告的权利（通常不适用于犯罪所得）；
> (B) 犯罪后善意、有对价取得且不知资产可被没收的购买人。
> 受害者仅在极少数情形（如法院设立构成信托并能直接追踪资金）下，才可能具备 §853(n) 资格。
> 三、没收资产减免（Remission）的定位
> 对于不具备 §853(n) 地位的受害者，主要救济途径是司法部的减免程序（28 C.F.R. Part 9），由司法部（MNF）行政处理。
> 受害者需证明明确的金钱损失、未参与或促成犯罪等条件；
> 当可分配金额不足以全额赔付时，通常按比例分配；
> 在受害者人数众多的案件中，可使用第三方/受托人协助处理。
> 四、本案 §853(n) 主张的处理方案
> 案卷中已提交约 134 份 §853(n) 主张；另有 约 238 份通过邮寄提交，政府拟将其视为减免申请（因 §853(n) 需向法院提交）。
> 政府支持任命特别法官，以并行审查并向法院建议：
> 哪些主张应因属于一般债权人而被驳回；
> 对剩余主张，建议后续处理方式（驳回、和解、证据开示与听证等）。
> 政府仍将逐案评估并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
> 五、关于赔偿（MVRA）的立场
> 虽然 MVRA 通常要求强制赔偿，但在受害者人数极多、损失计算高度复杂、将显著拖延量刑的情形下，法律允许认定赔偿不可行。
> 政府认为本案符合不可行条件，请求法院作出相应认定；
> 政府建议通过最终没收后的减免程序向受害者分配资金，认为这比法院主导的逐一计算与分配更高效且更有利于受害者；
> 并指出法院此前已对共犯采取类似做法。
> 六、结论性请求
> 政府请求法院：
> 1）任命特别法官协助审查 §853(n) 第三方主张；
> 2）裁定 MVRA 赔偿在本案中不可行，转而通过没收后减免程序补偿受害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