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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9-30 01:38:00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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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reb*** · 2026-09-30
在民事程序的结果对被告的量刑和个人没收没有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正常情况是最终没收令后一个月之内开启(显然本案不是这种情况),但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合理推迟,但法律本来原则上是一个月,法院不能用这种权力无限拖延,再给一个月进入可以审查期,然后再一个月就可以构成滥用裁量,不合理拖延。
发言原文
本案的情况是,应当在对被告的个人没收下达之前完成民事附属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