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托雷斯法官的没收逻辑是:法院首先依据优势证据认定郭先生是实际控制G Enterprise各实体及其资产的“Boss”,并认定他能够支配相关资金且从中受益。正是基于这一控制和受益认定,法院才进一步将进入Farm Loan Program、G Clubs和Himalaya Exchange的有关资金视为郭先生本人直接或间接取得的犯罪收益,并据此对郭先生个人作出8.89亿美元的刑事没收金钱判决。 因此,严格地说,并不是“Boss”身份在普通财产权意义上自动把所有G系列投资款转化为郭先生的个人财产,而是法院通过“Boss—全面控制—实际受益”这一事实链条,在刑事没收意义上将这些实体名下的资金归责为郭先生本人取得或控制的犯罪收益。 该金钱判决构成郭先生个人的刑事没收义务。具体财产经过最终没收并解决第三方权利后,其价值将用于抵扣该金钱判决;如果原犯罪收益已经转移、耗散或无法取得,政府还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追索郭先生的替代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