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是的,美国法律允许出现这种结果:同样都是 G 系列投资者,有人及时进入 853(n) ancillary proceeding 主张自己对特定资产有所有权、优先权、信托权、constructive trust、bailment、earmarking 等具体权益,法院可能返还给这些人;而没有主张的人,往往就只能被当作普通 unsecured creditor 或普通受害人。 853(n) 不是自动替所有受害人平均分钱的程序,而是谁主张、谁举证、谁证明自己对特定资产拥有 superior interest,谁就可能拿回那部分财产。法院不会自动把一个人的胜诉扩展到所有没有出庭的人。 因此,法庭即使承认了部分投资者对某些 G Club、农场、喜交易所资金具有所有权,也不必然自动承认所有未介入投资者都有同样权利。那些没介入的人,法院通常会认为: 他们没有及时主张; 没有提交 sworn petition; 没有证明具体资金与自己的关系; 没有证明自己是 owner 而不仅仅是 creditor。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最后只能参加: 破产分配; restitution 分配; remission/remit 程序; 普通债权人分配。 而不是直接通过 853(n) 拿回特定资产。 更重要的是,853(n) 有很严格的时间限制。一般是在收到通知或公告后 30 天内提交 petition;如果不提交,很多法院认为第三方对相关财产的权利就会被 extinguished。 不过,如果一部分投资者已经成功证明: 某类资产从来不属于被告; 被告从未拥有控制权; 某类账户本质上是代持、托管、信托、客户隔离资金; 那这些认定对其他投资者会有很强的 persuasive value。虽然不自动适用于所有人,但会让后来其他投资者更容易主张“我的情况与已胜诉者相同,应适用同样逻辑”。 所以,美国法律确实允许“争取的人拿回特定资产,没争取的人只剩普通债权”这种结果;但如果前面已经有人成功证明某类资产整体不属于被告,那么后面没介入的人仍然可以尝试利用这些认定,主张自己应得到同样待遇。 评:那些想搭便车的,即使我们赢了,并不自动溯及与你,你还是得自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