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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kir***"
date: "2026-07-25T17:21:07.96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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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r*** 发言 (2026-07-25)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39)
时间：2026-07-25T17:21:07.966Z
回复：[q569282fcad1bb72238ec](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569282fcad1bb72238ec)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你提到的是一个在美国刑事法中很重要的区别：
> 
> "actually knew（实际知道）" 和 "should have known（应当知道）"。
> 
> 这两者在不同法律问题上的意义并不一样。
> 
> 如果讨论的是 Brady 或 Napue，情况分别如下。
> 
> 1. Brady：并不一定局限于检察官本人"亲眼知道"
> 
> Brady 义务通常不仅限于检察官脑子里实际知道什么。
> 
> 美国法院经常说，检方的披露义务可以延伸到**"prosecution team（检控团队）"**掌握的信息，例如参与调查的 FBI 等联邦执法机构掌握的重要有利证据。也就是说，检方不能因为"我本人没看那份材料"就完全免除义务。
> 
> 但是，另一方面，法院一般也不会要求检察官去搜集全世界所有可能存在的证据。因此，关键往往变成：
> 
> FBI 是否已经掌握了这些投诉？
> 调查人员是否已经取得了这些账本或银行记录？
> 这些信息是否属于检控团队控制范围？
> 
>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问题就不仅仅是"检察官个人知不知道"。

## 发言正文

> should have known 也不是借口 检察官有合理调查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