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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 发言

发言时间:2025-09-09 23:45:13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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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政府未能证明只有通过继续拘留才可以防止妨碍司法 政府辩称,郭先生必须继续被监禁,以防止他的妨碍行为,这主要指的是与之前相 同的行为,即,涉及郭先生先前利用社交媒体对破产受托人及其他人的口头攻击。见对方 意见书第4-8页,28-29页。然而,在确定是否需要羁押时,法庭必须关注未来,而非过 去。政府必须证明,如果释放郭先生,未来将发生严重而真实的阻碍威胁,而只有通过审 前羁押才能防止这种未来的阻碍。见,例如,《United States v. Madoff》,586 F.Supp.2d 250,249-250页(纽约南区法院 2009)。这就是政府的反对意见失败之处。审前羁押不是防止阻碍行为的必要条件。 为了证明这种阻碍行为仍在继续,从而构成未来的风险,为了证明这种阻碍行为仍 在继续,从而构成未来的风险,政府不当地试图将媒体报道和“中国新联邦”成员的“马 瓦庄园”相关行为归咎于郭先生。反对书第7-8、29页。然而,政府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表 明郭先生指导了这些事件的任何一项,郭先生不应该因他人的独立行动而被监禁。此外, 马瓦庄园的预期用途是一个备受争议的事实问题。郭先生将在审判中证明,政府所称的阻 碍和掩盖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该庄园是为了有利于运动而设立,并且已经得到了合理的 利用。 无论如何,鉴于法院对他过去行为的担忧,郭先生已经做了两件重要的事。首先,他 为过去的行为道歉,并承诺不再采取这样的行动。参见郭备忘录第10页。其次,他特别针 对法院对潜在妨碍的担忧提出了释放条件,并确保他的道歉可以落到实处。出处同上第26 页。所提出的条件禁止郭先生访问互联网;限制他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与除直系亲属以 外的人会面;并禁止他与追随者谈论财务事务或本案。出处同上。这些条件足以防止郭先生 通过社交媒体或NFSC代理人进行任何未来的阻碍行为,它们直接解决了法院的担忧:“如 果释放,他(郭先生)很可能会继续这种模式。”判决书第11页。简而言之,如果郭先生 不能与追随者讨论案件或财务事务(或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无论是虚拟还是亲自,他 都不能诱使他们做任何事情或对任何人造成威胁。事实上,所提出的条件限制了郭先生与他 人的联系,比他目前的拘留状况更为严格,并为公众提供了更大的保护。在拘留期间,郭先 生可以自由地与其运动的其他成员通话。但在释放后,除非有其他人和他的律师在场,否则 他将不被允许这样做。 审前羁押只有在法院首先考虑过其他条件是否足以避免问题的情况下才会被允许。 United States v. Berrios-Berrios,791 F.2d 246,250(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