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一个他认为的诈骗机构推荐他来代理索赔,这合乎逻辑吗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如果喜交所不是一个诈骗机构,那么喜币白皮书就是一个合法协议,那么喜交所客户就没有权利索取属于喜交所的资产。他索取喜交所账户美元资金要成功,只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喜交所是诈骗,喜币白皮书根本是无效文件,这样才能无视白皮书去直接追讨喜交所银行账户里的钱。 这也是为什么Geyer的动议写到后面开始援引《犯罪受害者权利保护法》了,因为喜交所是一个诈骗机构这个他讨钱的隐含前提到了必须挑明的时候。
一个他认为的诈骗机构推荐他来代理索赔,这合乎逻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