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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ntp***"
date: "2026-01-04T22:45:34.14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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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tp*** 发言 (2026-01-04)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67)
时间：2026-01-04T22:45:34.145Z
回复：[q359cd59532b18f57ce41](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359cd59532b18f57ce41)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职务强制令申请书
> I. 前言 (Introduction)
> 我，Chunk Chyi（真名：齐春红），作为一名根据《犯罪被害人权利法》（“CVRA”，美国法典第18卷第3771条）**亲自出庭（pro se）**的犯罪被害人，谨向本法院申请职务强制令，要求强制托雷斯（Torres）法官回避本案的所有诉讼程序。
> 
> 我是本案中第一位以亲自出庭申请人身份介入，以揭露程序性失败和不公正现象的人，并提出了对检方程序问题、债权人登记不当、受托人潜在失职以及潜在司法偏见的质疑。几个月前，在我缺乏正式法律培训且资源有限、无法以精炼的法律术语表达观点时，我就已经指出了这些问题。
> 
> 此后，另一位独立的亲自出庭申请人 Ryan 的后续申报文件——包括他在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SDNY）的动议（Dkt. 733）、原始强制令申请（2nd Cir. 25-2726）、最近登记的扩展补充强制令申请及后续信函（25-2726 Dkt. 26, 29）（证物 D、E），以及本法院针对 Ryan 原始强制令申请下达的法院命令（SDNY Dkt. 767）——均证实了我所指出的核心问题的有效性。我此前标记的程序问题、受托人潜在失职、司法偏见以及对被害人安全的风险，现在均已得到独立文件和核实证据的证实。本质上，案卷记录显示我几个月前发出的警告具有预见性且准确。
> 
> II. 背景 (Background)
> 此前，在作为被害人介入 SDNY 案件（Dkt. 679）后，我曾向本法院提交过一份强制令申请。当时，我提交了多份被害人动议，但地区法院压制并忽视了我的申报，实际上剥夺了 CVRA 保障我的程序保护。作为回应，我寻求职务强制令，要求地区法院登记被其压制的动议。该申请于2025年11月19日被本法院退回，未予登记或审议。
> 
> 然而，本次申请完全不同。最近的发展——包括 Ryan Bai 在 25-2726 案中的强制令申报，以及他2025年12月26日引用我揭露司法偏见的 Dkt. 507 的记录——证实了我此前在 SDNY 提出的担忧。Ryan 的《扩展补充强制令申请》（证物 D）进一步支持了系统性程序失败的存在，以及提出程序违规行为的被害人所遭受的报复性后果。这与我在托雷斯法官面前的经历高度吻合。综合来看，这些独立的事态发展支持了一个合理的推断，即本案中被害人持续面临风险，且存在司法偏见的表象。
> 关于此前亲自出庭申报文件的声明 本申请是在充分意识到我早期在 SDNY 提交的文件是在客观受限的情况下完成的。虽然此前的文件可能缺乏技术上的润色，但此类局限性属于程序性质，并不影响所提担忧的实质。本申请反映了我持续的善意努力，旨在以符合程序要求和法律结构的方式呈现相同问题。
> 
> III. 有争议且不当的 SDNY 命令 (Dkt. 528, 596)
> 1. 有争议的 528 号命令： 我提交 Dkt. 505 等多份文件是为了提请法院注意一系列程序违规。由于英语水平和法律培训有限，我的语言陈述并不完美，我曾对此表示遗憾。然而，亲自出庭申请人的局限性不能被用来掩盖 528 号和 596 号命令中的程序缺陷。
> 
> 程序性遮掩与滥诉标签 (Procedural Shielding and Vexatious Label)： 我提出了关于退赔过程和 Geyer 律师、受托人 Luc 行为的关键担忧。尽管这些申报具有实质性意义，但托雷斯法官的 528 号命令基本上避开了对我程序性主张的裁定，反而将这些申报定性为“不当”或“骚扰”，并据此驳回。法院将注意力从实质问题转移开，有效地屏蔽了对潜在问题的审查。这种“滥诉”定性掩盖了我主张的价值，限制了获得救济的权利。
> 
> 2. 不当的 596 号命令： 该命令在 528 号命令发出后不到 24 小时内签发，对我的未来申报实施了“预先筛选审查”要求。

## 发言正文

> 这里没有详谈托雷斯威胁给你禁令对你造成的潜在威胁，包括中共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问题，这个应该展开说一说，顺便把托雷斯禁止谈政治的命令也扒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