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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him***"
date: "2025-07-30T17:05:43.14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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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m*** 发言 (2025-07-30)

清洗后的社区讨论原话，按时间分批归档，固定首次采集版本，不随原作者后续编辑或删除更新，不含附件内容。含不同观点、推测与未经核实的主张，不代表本站结论或法院认定。导读仅供定位，请阅读完整发言及回复上下文，并结合一手文书核验。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21)
时间：2025-07-30T17:05:43.142Z

## 发言正文

> C.讨论
> 1. 庭审记录和证据卷宗庞大：现任律师在4月8日已知晓这一情况，并仍同意9月8日的宣判日期。未来仍有足够时间准备。
> 
> 
> 2. Rule 16 和 §3500 材料数量庞大：被告早已拥有相关材料，且这些材料主要用于庭审，量刑重点应是庭审记录，不应成为拖延理由。
> 
> 3. 试图重新争议已决问题：例如要求基于《机密信息程序法》（CIPA）提出新的证据请求。法院此前已作出裁定（Dkt. 294，2024年4月18日），不应重启。
> 
> 4. PSR、没收事宜和被告语言问题：前任律师已对量刑报告提出异议，新律师可直接继承相关工作。没收事宜辩方早已明确立场，语言问题亦非充分理由。
> 
> 政府强调，本案已延迟一年多，郭文贵的受害者一直在等待赔偿，宣判不应再推迟至2025年12月。
> D. 结论
> 
> 辩方请求将宣判推迟至2025年12月，应当被驳回。被告已经有足足一年时间准备量刑程序。政府认为，给予现任律师大约22周时间提交量刑意见，已绰绰有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