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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roy***"
date: "2026-08-25T09:02:09.71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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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y*** 发言 (2026-08-25)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51)
时间：2026-08-25T09:02:09.719Z
回复：[qe340cd84028ee241e79b](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e340cd84028ee241e79b)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美国刑事案被告不认罪，不可以缺席审判。

## 发言正文

> 但Robert第二句话有一个法律上正确的核心
> 
> 他说：
> 
> “美国刑事案被告不认罪，不可以缺席审判。”
> 
> 基本正确，但要加一个重要限定。
> 
> Feder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 43规定，被告原则上必须出席审判。如果一个被告从来没有在trial开始时到场，而且也没有plead guilty/nolo contendere，政府不能单纯因为他逃亡海外，就直接对他开一个普通felony jury trial并缺席定罪。Rule 43允许trial继续进行的典型情况，是：
> 
> 被告一开始已经在trial现场，后来主动逃跑/自愿缺席；
> 
> 或者他已经plead guilty。
> 
> 最高法院的 Crosby 原则也是这个方向。
> 
> 所以如果于建民人在海外、从未出庭、又没有认罪，确实不能简单“缺席审判把他判有罪”。
> 
> 但这和郭案specific-property forfeiture能不能继续，是两回事。
> 
> ⸻
> 
> 真正值得研究的是这一层
> 
> Robert的直觉其实碰到了一个更好的问题：
> 
> 如果某些仍被列在郭Supplemental POF里的账户，主要或完全来自GTV路径，而：
> 
> * 郭本人GTV Counts 5/6 = 无罪；
> * 郭的money judgment已经明确把GTV的$411m扣掉，降到$889m；
> * 王虽然认了一个很宽的wire-fraud conspiracy和money-laundering conspiracy，并同意$1.4b forfeiture；
> * 于建民又没有被美国法院定罪；
> 
> 那么真正该问的是：
> 
> 政府到底依据谁的什么罪名，把这一项具体GTV-related property继续放在“郭的”没收令里？
> 
> 如果答案是：
> 
> “因为王认罪了，所以GTV就是fraud proceeds，因此郭的相关specific property也可以没收”，
> 
> 那还不够。
> 
> 还必须再证明：
> 
> 这项specific property到底属于郭什么right/title/interest；
> 
> 它如何属于郭已定罪Counts 1/2/3/4/7–11的proceeds或laundering property；
> 
> 不能仅仅因为另一个共犯王认罪，就把王的criminal liability自动转嫁成郭对这项specific asset的个人forfeiture liability。
> 
> 这才是非常值得深挖的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