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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roy***"
date: "2025-12-23T10:49:52.12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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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y*** 发言 (2025-12-23)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65)
时间：2025-12-23T10:49:52.126Z

## 发言正文

> 二、关于“故意制造保护真空期（Protection Vacuum）”
> 
> Gemini 的说法
> 
> 三个多月无任何临时禁令，构成对地址泄露风险的故意不作为。
> 
> 法学上的问题在哪里
>     1.    你不能从“未给 injunctive relief”直接推定“故意剥夺”
> 在联邦法院：
> 
>     •    临时禁令（TRO / Preliminary Injunction）
>     •    必须由当事人正式动议请求
>     •    法院很少 sua sponte（主动）发出
> 
> 如果没有一份：
>     •    明确标题为 Motion for Protective Order / Injunction
>     •    清楚列明 irreparable harm + likelihood of success
> 
> 那么法院“不主动给”，在程序上是默认规则，不是异常。
>     2.    不作为 ≠ 违法，除非存在明确的“已知风险 + 已请求救济”
> 你现在能站得住的说法是：
> 
> “法院已经被告知存在安全风险，但尚未处理”
> 
> 而不是：
> 
> “法院在宪法上负有自动保护义务却故意拒绝”
> 
> 🔎 结论：
> 这是一个可以继续追打的方向，但 Gemini 把“程序保守”直接上升为“恶意剥夺”，证据链不够闭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