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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him***"
date: "2026-02-11T14:59:36.17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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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m*** 发言 (2026-02-11)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77)
时间：2026-02-11T14:59:36.179Z

## 发言正文

> 2026年2月10日
> 通过 ECF 提交
> 尊敬的 Analisa Torres 法官
> Daniel Patrick Moynihan
> 美国联邦法院
> 500 Pearl Street
> New York, NY 10007-1312
> 事由：United States v. Miles Guo, S3 23 Cr. 118 (AT)
> 尊敬的 Torres 法官：
> 政府谨就法院在 2026 年 1 月 20 日会议中关于可能任命特别监督人（special master）所作命令作出回应。双方已进行会商，并就法院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 1. 特别监督人的费用支付
> 政府与被告一致认为，目前尚不明确是否存在可用于支付特别监督人费用的资金。
> 双方同意，初步没收令中所列明的资产不能用于该目的，因为在所有第三方权利主张得到解决并且最终没收令签发之前，这些资产不得由政府使用。此外，无论如何，双方反对使用已没收资产支付特别监督人费用，因为此举将减少可返还给受害人的金额。
> 辩方曾提议使用司法部资产没收基金（Assets Forfeiture Fund, AFF）支付该费用。政府已与司法部总部相关部门沟通，并确认在本案情形下 AFF 不可用于支付特别监督人费用。
> 辩方立场为：鉴于本案中投资者及客户已提出大量“非受害人”声明，辩方反对在该句中使用“受害人”一词，并主张应使用“权利主张人（claimants）”。
> 政府回应法院提问时表示，其知悉一宗案件中，地区法院曾指定某实体担任准特别监督人（评估 § 853(n) 主张）及权利管理人（负责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配款项）。参见 United States v. Value of Certain E-Metal Accts., No. 11 Cv. 1530 (ELH), Dkt. 4 (D. Md. July 15, 2011)。
> 2. 候选人问题
> 在缺乏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双方一致认为任命私人担任特别监督人并不可行。
> 因此，双方提议，如有必要，法院可将部分与没收相关事项移交给联邦治安法官（Magistrate Judge）处理。其他法院在类似问题上已采取此方式。参见 United States v. Hwang, No. 22 Cr. 240 (AKH), Dkt. 401 (S.D.N.Y. Mar. 12, 2025)（指定治安法官处理赔偿问题）。
> 3. 职责范围
> 如政府在 2026 年 1 月 9 日致法院函件（ECF No. 785）中所述，约有 134 份所谓 § 853(n) 主张已在案卷中提交，政府另直接收到约 238 份所谓 § 853 主张（两者可能存在部分重叠）。
> 双方提议，应将这些所谓主张是否依法正当提出的问题交由治安法官审查（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59(b) 条）。
> 政府主张，在法院移交后，治安法官应安排会议，讨论并排期政府拟提出的驳回动议。政府认为部分主张人不具备 § 853(n) 下的诉讼资格，应被视为“宽免申请（petition for remission）”。参见 2026 年 1 月 20 日庭审记录第 4 页：“……Guo 先生欺诈计划的受害人，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一般债权人，因此不能依据 § 853(n) 追回其资金。”
> 在治安法官审查驳回动议后，应向本院提交报告及建议（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本院随后可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59(b)(2) 条审理异议。之后，剩余权利主张人应提出解决未决问题的时间安排。
> 辩方立场为：应赋予治安法官决定程序推进方式的裁量权。在治安法官完成审查并提交报告与建议后，本院可审理相关异议。随后，剩余权利主张人应提出时间安排以解决未决问题。
> 关于未在案卷中提交的主张
> 政府认为，未在法院案卷中提交的主张应被视为宽免申请，因为 § 853(n) 明确要求向法院提出，而非向政府提出。参见 21 U.S.C. § 853(n)(2) 及 1/20/26 庭审记录第 4 页。
> 辩方则认为，考虑到主张人可能存在理解混淆，治安法官应首先审查所有政府直接收到但未在案卷中提交的主张。
> 关于被告参与问题
> 辩方已告知政府，被告目前不主张对特定财产拥有个人权益，但保留参与与没收相关诉讼的权利。
> 政府立场为，被告无权参与此类诉讼，因为其未主张对涉案资产拥有个人权益。参见 Dkt. 799 第 1 页：“Guo 先生在此再次确认其不主张对特定财产拥有个人权益。”
> 辩方则认为，目前尚无法确定 Guo 先生是否可能具有介入依据，因此不愿进一步放弃权利。辩方亦反对政府在此提出该问题，因法院未指示双方对此进行陈述。
> 双方愿随时就法院可能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
> 此致
> 谨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