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V. 法律违规:综合清单 A. 破产程序中的违规 11 U.S.C. § 704(a)(5) —— 受托人审查并反对不当索赔的义务: 因在未经验证且无人格混同裁决的情况下接受虚增索赔而违反。 11 U.S.C. §§ 547/548 —— 欺诈转让追回的前提: 缺失,因为转让的财产是投资者信托财产,而非债务人财产。 公司法中的人格混同标准(Bestfoods, Dole Food): 因在裁决前为了接受索赔和扣押资产而将实体视为债务人的人格混同而违反。 推定信托原则: 因将投资者信托资金视为可用于支付受托人费用的遗产资产而违反。 受托人中立义务: 因主动征集有利于政府刑事叙事的索赔而违反。 B. 刑事程序中的违规 Brady v. Maryland, 373 U.S. 83 (1963): 政府未能披露 G 系列实体的人格混同尚未裁决——这是关乎所有权指控及合作证人证言可靠性的实质性有利证据。 Giglio v. United States, 405 U.S. 150 (1972): 政府未能披露 Li Ya 合作协议及证词中缺乏法律支持的前提。 Honeycutt v. United States, 581 U.S. 443 (2017): 被告不得因其未亲自获得的收益而被判处金钱裁决。RICO 定罪并不确立债务人亲自获得了流经 G 系列实体的所有资金。 21 U.S.C. § 853(n) /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32.2: 在最终没收之前必须裁决第三方所有权。在 § 853(n) 完成前进行带有金钱判决的量刑,会将未解决的所有权问题嵌入最终判决。 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 在没有独立司法判定财产属于被告的情况下,不得将其没收给政府。先定罪、永不判定所有权的倒置顺序违反了这一要求。 对法院的欺诈: 向地区法院和审判陪审团将派生自程序无效破产程序的法律结论作为既定事实呈现,构成了对法院的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