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这个不是法院 而是二巡或者最高法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一、简短结论(最重要) > 如果被告律师确实极端无能,并且拒绝提出“欺骗法院(fraud upon the court)”的问题, 法律体系并不允许受害者或第三方在量刑阶段或直接上诉中代替被告“补救”。 相反,法律制度强制把问题推迟到判后救济程序中解决,即使这意味着延误。 --- 二、为什么制度必须这样运作(核心原则) 刑事诉讼有一条极其严格的规则: > 定罪只“属于”被告本人。 这意味着: 只有被告(通过律师或自行出庭)可以直接攻击定罪; 即便论点是正确的,只要由错误的主体提出,在法律上就是“不可见的”。 因此,当辩护律师拒绝提出欺骗法院的问题时,制度将其视为...
这个不是法院 而是二巡或者最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