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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ch_url: "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54"
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chu***"
date: "2025-11-03T12:34:34.98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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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u*** 发言 (2025-11-03)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54)
时间：2025-11-03T12:34:34.982Z
回复：[q563d72f592a19593f5c8](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563d72f592a19593f5c8)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 一、理论上《规则 801(d)(2)(E)》只针对“庭外陈述”（out-of-court statements）
> 
> 联邦证据规则第 801 条的标题就是 “Hearsay（传闻）”。
> 因此第 801(d)(2)(E) 条的“共谋者陈述”例外，只适用于**“庭外陈述”**——
> 也就是：
> 
> 不在庭上作出的、
> 
> 被用来证明其内容真实性（for the truth of the matter asserted）的言论。
> 
> 
> 👉 所以这条规则的本意，是为了决定：
> 
> > 某人（共谋者）在案外说过的话、写过的信息、发过的邮件、聊天记录等，
> 能不能作为“非传闻证据”被陪审团听到。
> 
> 
> 
> 这类裁定并不需要、也不应该去评估“庭审期间的证人证词”——因为证人证词本身已经是在法庭上作出的直接证据，
> 不属于“传闻”，也不受 Rule 801 的约束。
> 
> 
> ---
> 
> 🧾 二、为什么法官在 Doc 388 中引用了“庭审期间证人证词”
> 
> 这其实是标准、正常的做法。
> 法官不是把那些证词“纳入命令”或“重新认定为传闻”，
> 而是把证人证词作为“证明共谋存在的独立证据”来引用，
> 以支撑她的 Rule 801(d)(2)(E) 可采性分析。
> 
> 换句话说：
> 
> Rule 801(d)(2)(E) 要求政府“以优势证据证明存在共谋”；
> 
> 这种“优势证据”既可以来自文件、聊天、录音，也可以来自庭上证人作证；
> 
> 所以，法官可以、也通常会在书面裁定里引用庭审证人的证词内容来说明：“根据这些证词，我认定检方已经证明存在共谋。”
> 
> 
> 📘例如在 United States v. Coplan, 703 F.3d 46 (2d Cir. 2012) 案中，
> 第二巡回法院就明确指出：
> 
> > “法官在判断共谋者陈述可采性时，可以综合审判期间的所有证据，包括证人证词。”
> 
> 
> 
> 因此，把庭审证词作为依据引用进 801(d)(2)(E) 的书面命令，是完全正常的。
> 
> 
> ---
> 
> 🧠 三、为什么这不会影响陪审团或被告的权利
> 
> 这些引用仅仅是法官在“可采性分析”中说明她参考了哪些证据；
> 
> 陪审团看不到 Doc 388，也不会知道法官如何引用这些证词；
> 
> 陪审团依旧独立判断这些证人的可信度、事实真伪。
> 
> 
> 所以，从程序上来说：
> 
> > 只要法官不是“重新定义”证人证词的意义、
> 而只是把它作为支持共谋存在的“独立证据”引用，
> 那就完全符合联邦证据规则和第二巡回法院的惯例。
> 
> 
> 
> 
> ---
> 
> 📋 四、总结表
> 
> 情况    是否正常    说明
> 
> 命令仅涉及“庭外陈述”的可采性    ✅ 完全正常    Rule 801(d)(2)(E) 的核心用途
> 法官在命令中引用“庭审证人证词”作为支持证据    ✅ 常见、合法    用以证明共谋存在（不是重新界定证词）
> 法官把证人证词当成“传闻”去排除或重新定性    ⚠️ 不正常    但 Doc 388 并非如此
> 
> 
> 
> ---
> 
> ✅ 结论：
> 
> 即使 Doc 388 引用了大量“庭审期间的证人证词”，
> 只要这些引用只是用于证明“共谋存在”、
> 而不是把证词本身“重新纳入传闻审查”，
> 这就是完全正常且合规的司法写法。

## 发言正文

> 不擅长的，有迷惑的，暂时放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