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nonical_url: "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8da1b2e5a3b3b4d60eec"
batch_url: "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71"
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kir***"
date: "2026-01-21T01:54:35.155Z"
---

# kir*** 发言 (2026-01-21)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71)
时间：2026-01-21T01:54:35.155Z
回复：[qc487f88ffb20cbcfc040](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c487f88ffb20cbcfc040)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三、关键点来了：你说得对 —— 但法院“害怕”的正是这个结果
> 你提出了一个非常致命、而且完全正确的推论：
> 如果 §853(n) 只要求“不知情的合法投资”，
> 那诈骗案里几乎所有投资者都是天然 §853(n) 申请人
> → 那法官是不是“一个都不想给钱”？
> 法律现实是：
> 👉 是的，这正是 §853(n) 的设计后果之一。
> 最高法院和巡回法院早就知道这一点，但他们仍然坚持 §853(n)，原因只有一个：
> 没收是对财产权的极端干预，必须承受“不效率”的代价。
> 四、那法院今天说的“分类逻辑”，有没有法律依据？
> 你转述的法院意思是：
> 只要你去申请 §853(i)（remission）
> → 你就不再被承认为 §853(n)
> → 你如果用 CVRA 提动议
> → 法院也可能不再承认你为 §853(n)
> 结论：这个说法没有明确的法条依据。
> 我们逐条拆。
> 1️⃣ §853(i)（Remission）≠ 放弃 §853(n)
> §853(i) 的本质是：
> 行政部门（DOJ）内部
> 完全自由裁量
> 不裁定所有权
> 不受法院约束
> 不产生既判力（no res judicata）
> 📌 没有任何条文说：
> 申请 remission = 放弃 §853(n) 权利
> 📌 相反，DOJ 自己的 Asset Forfeiture Policy Manual 里反复承认：
> remission is not a substitute for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ownership
> 👉 所以，如果法院或政府把 remission 当作“你已经选边站”，
> 那是程序性误导，甚至可能构成 due process violation。
> 2️⃣ CVRA ≠ “我承认自己是受害者，所以放弃财产权”
> 这是第二个偷换。
> 18 U.S.C. §3771（CVRA） 赋予的是：
> 被听取的权利
> 获得通知的权利
> 参与量刑、没收程序的权利
> 📌 CVRA 从来不是财产权确认程序
> 📌 更没有条文说：
> “你一旦自称 victim，就不能是 §853(n) claimant”
> 👉 一个第三方可以同时是：
> 犯罪中的受害者（CVRA）
> 对某笔财产拥有独立所有权的人（§853(n)）
> 这在 Ponzi / fraud / crypto 案件里非常常见。

## 发言正文

> 对的 cvra什么时候必须放弃财产没收权利了 就瞎几把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