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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pz0***"
date: "2025-08-29T03:18:14.50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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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z0*** 发言 (2025-08-29)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30)
时间：2025-08-29T03:18:14.502Z

## 发言正文

> 根据2025年4月1日的来函，一名非当事人，名为朱贝贝（Bei Bei Zhu），提交了一份“以自行辩护身份申请介入的动议”（Motion to Intervene Pro Se）。ECF编号526（大小写略有调整）。该非当事人申请介入的理由是“获取相关证据和法院文件”。见第2页。然而，在刑事案件中，获取证据或法院文件并不是有效的介入依据，因为除依法密封的材料外，所有法院文件和记录中的证据均向公众开放。
> 该非当事人进一步申请介入，以“提供其权利遭受侵犯的证据”，并提出与“潜在受害者赔偿或资产追回”相关的主张。见第2页。若该非当事人确实拥有此类主张，可依照《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3条或《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CVRA）所规定的程序予以追索，但其在此案中并未遵循相关程序。
> 最后，该非当事人还希望介入以提供与本案刑事指控相关的“证词或证据”。见第2页。作为刑事案件的非当事人，朱贝贝无权以提供未经请求的证词或证据为由申请介入。因此，ECF编号526的动议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