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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roy***"
date: "2026-08-24T21:34:59.16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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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y*** 发言 (2026-08-24)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51)
时间：2026-08-24T21:34:59.161Z

## 发言正文

> 现在我们可以把“Owner → Victim”的转换精确定位了
> 
> 目前已经有原件证明的流程是：
> 
> 第一步：Ancillary Petition
> 
> 联盟FAQ告诉成员：
> 
> 直接汇到21个冻结账户的人做Ancillary；
> 
> 每一个Asset ID请选择：
> 
> Owner（资产主人）。 
> 
> 喜交所客户甚至明确：
> 
> 去Himalaya Restoration登记并签Affidavit，由律师处理第一阶段。 Forfeiture程序常见问题解答（327更新）.pdf
> 
> ↓
> 
> 第二步：Remission
> 
> 同一FAQ明确问：
> 
> 已经做了Ancillary，还要不要做Remission？
> 
> 回答：
> 
> “是的。”
> 
> 而且除特定排除项目外，“都应该提交第二阶段Petition for remission。” Forfeiture程序常见问题解答（327更新）.pdf
> 
> ↓
> 
> 第三步：政府Petition系统
> 
> 新的填写教程直接告诉申请人：
> 
> 选择身份：Victim。 Forfeiture-Petition-填写教程.pdf
> 
> ↓
> 
> 第四步：Victim Petition
> 
> 政府问：
> 
> 你怎么成为underlying criminal offense的victim？
> 
> 教程继续指导填写经济损失。 Forfeiture-Petition-填写教程.pdf
> 
> ↓
> 
> 第五步：统一Statement Template
> 
> 示范：
> 
> 我的资金被 “misappropriated as part of the underlying criminal offense”；
> 
> “As a victim”，我主张financial loss。 Forfeiture-Petition-填写教程.pdf
> 
> ↓
> 
> 第六步：
> 
> 申请人最后：
> 
>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 
> 确认真实性，然后提交。
> 
> 这条链现在已经相当完整了。
> 
> ⸻
> 
> 所以这会改变我前面对“偷梁换柱”的评价
> 
> 前面只有第一份Remission示范的时候，我还会比较保守，因为它刻意写：
> 
> “victim of the government forfeiture”
> 
> 而不是：
> 
> victim of Guo’s crime。
> 
> 现在这份教程出现以后，证据明显向前走了一步。
> 
> 因为它不仅知道政府真正要求的是：
> 
> criminal-offense victim
> 
> 而且直接提供：
> 
> “my funds were misappropriated as part of the underlying criminal offense”
> 
> 和：
> 
> “As a victim…”
> 
> 这种标准模板。 Forfeiture-Petition-填写教程.pdf
> 
> 所以现在可以非常严谨地说：
> 
> 至少在联盟传播的这套2025年Forfeiture/Remission教程中，成员一方面被指导在Ancillary Petition里以“Owner”身份主张自己的第三方财产权；另一方面又被普遍建议继续提交Remission，并在政府系统中选择“Victim”，使用把资金损失与underlying criminal offense联系起来的标准声明模板。
> 
> 这就是一个真实存在的双重身份指导体系。
> 
> 但我仍然不会直接写：
> 
> “这证明联盟诈骗投资人/伪造受害者。”
> 
> 因为还差两个关键问题：
> 
> 谁制作了这份11页教程？
> 
> 以及：
> 
> 具体申请人是不是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独立判断后采用了模板？
> 
> 如果一个人确实认为自己是犯罪受害者，那他这样填完全可能是真实的。
> 
> 真正值得调查的是：
> 
> 联盟为什么把“Victim”作为统一教程里的明确选择，而不是告诉成员根据自己的真实法律身份在Owner / Lienholder / Victim之间自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