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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chu***"
date: "2025-05-23T21:22:44.86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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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u*** 发言 (2025-05-23)

清洗后的社区讨论原话，按时间分批归档，固定首次采集版本，不随原作者后续编辑或删除更新，不含附件内容。含不同观点、推测与未经核实的主张，不代表本站结论或法院认定。导读仅供定位，请阅读完整发言及回复上下文，并结合一手文书核验。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04)
时间：2025-05-23T21:22:44.860Z

## 发言正文

> .
> 虽然不是必须的，起诉书充分陈述了郭⽒集团的存在
>  它确定了被告和形成郭⽒集团的⼀系列实体。起诉书 ¶ 3。此外，起诉书陈述了被告在郭
> ⽒集团内的⾓⾊。起诉书 ¶ 9.a.（
> “郭先⽣......是郭⽒集团的领导者，并指导着郭⽒集团”）；
> ¶ 10
> （“JE 拥有和经营了许多在计划中⾄关重要的公司和投资⼯具，并担任了郭⽒集团的财务架构师
> 和主要洗钱者”）；
> ¶ 11（王雁平......在郭⽒集团中担任“⾸席助⼿”）。起诉书描述了郭⽒集团的⽬
> 的、⼿段和⽅法。起诉书 ¶¶ 7-8, 26。因此，已⾜够地陈述了集团的存在。
>  最后，郭还投诉说，没有显⽰形成郭⽒集团的实体之间的关系。
> 4郭先⽣提供的法律并未
> 规定起诉书必须具体指明组成 RICO 集团的实体之间的关系（辩护动议 19 ⻚）。
> 5 即使起诉书需
> 要陈述实体之间的关系——事实并非如此——这份起诉书也已经这样做了。第 3.a 款列出的实体
> 是郭⽒集团的⼀部分，因此受到郭⽒集团的“领导者”——即郭先⽣的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