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你再问 难道1651的程序修复不包括定罪吗?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一、先给结论(非常关键) > 即使受害者发现的问题“足以推翻定罪”, 受害者本人也几乎不可能通过在二巡依据 28 U.S.C. §1651 直接“让二巡推翻定罪”。 如果二巡真的介入并“恢复秩序”,结果通常是: ✅ 要求下级法院履行程序义务(docket、审理、说明理由) ✅ 或命令下级法院受理具备诉讼地位者的动议 ❌ 几乎不会直接替代被告,径行撤销定罪 --- 二、逐步拆解你描述的路径 你描述的是这个链条(我逐一回应): > ① 受害者发现足以推翻定罪的问题 ② 在地区法院揭露“程序崩溃” ③ 地区法院压制 / 拒绝受害者动议 ④ 受害者直接去二巡,用 §1651 ...
你再问 难道1651的程序修复不包括定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