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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joh***"
date: "2026-11-01T08:29:11.00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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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h*** 发言 (2026-11-01)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66/pages/5)
时间：2026-11-01T08:29:11.001Z
删节标记：本发言经过非事实核验的局部合规删节
回复：[q393682be0e28bea22824](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393682be0e28bea22824)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目前找到的庭审记录，能证明检方把长岛（Xia Qidong）和魏（Sara Wei）列为参与共谋的人员，但还不能证明检方同时把他们作为“诈骗受害者”向陪审团介绍。
> 这里要区分三个身份：
> 共谋者：法院为采纳特定庭外陈述，认定其参与相关共谋。
> 受害者：检方把其个人投资损失作为被告诈骗造成的损失。
> 证人：本人出庭作证，或其陈述被其他证人、文件引入庭审。
> 同一个人可能同时是共谋参与者和某项诈骗的受害者，法律上并非绝对互斥。但如果检方隐瞒其参与共谋的事实，却将其包装成完全无辜的投资者，就需要进一步审查证据披露、证人可信度及损失计算。
> 已经确认的原始记录
> 23-cr-118，ECF 388，2024年7月1日，第8—9页：
> Torres法官明确认定，Xia Qidong、Sara Wei、David Dai、Zhang Yongbing参与了与Farms有关的共谋，并允许附件A所列相关陈述作为共谋者陈述采纳。
> 但是，388号裁定没有因此认定他们各自的投资款属于被诈骗损失，也没有把他们列为出庭受害者。
> 又找到两份更直接的庭审记录
> 1. ECF 344，2024年5月21日，第2页
> 检方明确称 Victim-1 是受害者，并说明她与长岛联系、按长岛指示汇款购买GTV股票，后来向长岛要求退款遭拒。
> 也就是说，检方把长岛描述为向受害者发出指令的人，而不是把长岛本人描述为受害者。
> 2. 2024年5月23日庭审，第395页
> Torres法官当庭说明，检方准备让 Victim-1 和 Victim-2 出庭，介绍长岛和David Dai的陈述。长岛被明确称为 alleged co-conspirator（被指控的共谋者）。
> 3. 关于魏（Sara Wei）
> 2024年5月28日庭审第335页，辩方指出，Le Zhou曾把钱交给魏，由魏代其投资GTV，并提出魏可能私自拿走资金的说法。这属于辩方的争议主张，并非已经证实的事实。
> 目前结论
> 没有找到检方在庭审中明确把长岛或Sara Wei本人作为诈骗受害者介绍的记录。
> 但是，还有一个更关键的问题尚未查清：
> 检方在量刑阶段提交的受害者名单、受害者陈述以及损失计算中，有没有把长岛、魏或其他被388号认定为共谋者的人列入？
> 如果列入，就需要进一步区分其个人真实损失、代其他投资人收取的资金，以及其本人参与操作的交易。
> 下一步应优先核对 ECF 831—833及相关受害者陈述附件，再对照388号共谋者名单。不能仅凭庭审没有称他们为受害者，就认定量刑或赔偿程序也没有把他们计入。

## 发言正文

> ［用户 kir***］ 你看这里面，文乐
> 他投资给魏，然后被闷
> 他一直指控是郭骗
> 不敢提魏 演员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