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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roy***"
date: "2026-08-23T03:59:03.13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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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y*** 发言 (2026-08-23)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50/pages/2)
时间：2026-08-23T03:59:03.138Z

## 发言正文

> 可以。最通俗地说，群友这句话有一半说对了，一半说反了。
> 
> 你先把它想成三个人在抢同一批财产：
> 
> * 政府说：这些财产是刑事犯罪所得，我要没收。
> * Luc说：这些财产属于破产财产，我要拿去破产分配。
> * 第三方投资人说：等等，这里面有些钱本来就是我的。
> 
> 858号文件做的事情，主要是确认：
> 
> 政府确实可以没收720号初步没收令里列出来的那些财产。
> 
> 但858并没有说：
> 
> 政府现在必须立刻去Luc那里把东西强行搬走。
> 
> 恰恰相反，858写得很清楚：政府有权去拿，但不是必须马上拿；什么时候拿、怎么拿，规则没有强制规定。法院甚至说，它自己也不能命令政府“你现在必须去Luc那里把资产拿回来”。 gov.uscourts.nysd.595325.858.0.pdf
> 
> 所以群友说：
> 
> “政府没有何时、怎样执行的裁量权。”
> 
> 这一句是不对的。858正好说的是相反意思。
> 
> 另外，858也确实说了：
> 
> 如果第三方说“这些财产其实是我的”，要通过 §853(n)附属程序解决。
> 
> 也就是说，政府先说“这些资产可以没收”，不等于第三方产权已经被消灭。第三方还可以出来证明：
> 
> “虽然法院说这笔资产和郭的犯罪有关，但法律上我对其中某项财产有更优先的所有权。”
> 
> 858明确说，这些第三方产权问题要另外处理，而且当时法院没有判断这些第三方谁输谁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