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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hon***"
date: "2025-10-09T12:38:15.56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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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n*** 发言 (2025-10-09)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46/pages/2)
时间：2025-10-09T12:38:15.568Z
回复：[q8f26ec221d6af679605e](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8f26ec221d6af679605e)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非常好的问题——这个点确实很关键，因为 § 853(n) 的介入（third-party petition）有严格的 30 天期限要求；但同时，如果法院自身的做法（例如没有明确告知电子邮件动议的接收规则，或者延误 docket）导致当事人无法在期限内有效提交，那是有法律和判例基础可以请求延长期限或重新起算期限的。
> 接下来打算邮寄纸质动议的，顺便再发送和邮寄一个Motion to Extend § 853(n) Filing Deadline Based on Equitable Tolling，可能可以给还没有进入程序的再争取30天时间。

## 发言正文

> 机器人 答案不符合 实情，公告明明说的 60天，而且 根据 AZ法院的经验，本州30天，外周 也是 6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