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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him***"
date: "2026-07-15T20:22:56.19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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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m*** 发言 (2026-07-15)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35/pages/5)
时间：2026-07-15T20:22:56.198Z

## 发言正文

> 一般来说，量刑后，此前未参与案件的人仍然有可能提出 CVRA 动议和 § 853(n) 动议，但两者的情况很不一样。
> 一、§ 853(n) 动议
> 这是最明确的。
> 量刑后完全可能提出
> 实际上，§ 853(n) 本来就是在刑事判决和没收令之后运行的程序。
> 第三方通常不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因此国会专门设计了 ancillary proceeding（附属程序）让第三方主张财产权。
> 所以：
> 不是原告
> 不是被告
> 从未参与过案件
> 量刑已经结束
> 都不一定妨碍提出 § 853(n)。
> 真正关键的是：
> 是否对被没收财产拥有可主张的法律权益。
> 如果有，就可能具有 standing。
> 二、CVRA 动议
> CVRA 要复杂得多。
> 理论上可以
> 法律并没有规定：
> 量刑结束后，任何人都永远不能再提出 CVRA 动议。
> 所以新人仍然可能提出：
> 请求认定受害人身份；
> 请求确认 CVRA 权利；
> 请求说明此前为何未被纳入受害人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