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这个法律思路里有一个真正值得研究的核心:multiple conspiracies / variance。 我们刚刚已经发现,郭方明确要求Torres给multiple-conspiracies instruction,Torres拒绝;与此同时政府closing又把GTV、Farm、G Club、HEX等描述成“at their core all the same”。 那么二巡真正可以问: 政府证明的是一个郭本人knowingly joined的统一RICO/conspiracy,还是若干不同人员、不同公司、不同时间、不同项目的独立违法行为,最后被一个enterprise/control理论捆在了一起? 这跟383特别吻合。 因为383里的反证包括: * 有Farm leader会不听郭; * 有人自己处理资金; * 有人后来跟郭闹翻; * 一些G Club员工认为自己在合法企业工作; * HEX内部证人指向Je管理; * 一些外围人员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知道criminal scheme。 这些不能自动证明“多个独立共谋”,但足够构成multiple-conspiracies instruction为什么重要的事实基础候选。 而且如果最后证明: GTV一套人; Farm一套人; G Club一套人; HEX又一套人; 某些资金操作由Je/Wang/其他人实施; 郭与每一套criminal agreement之间的连接强弱不同, 那么问题就不仅是hearsay。 它会变成: single conspiracy vs multiple conspiracies + prejudicial spillover。 这条非常适合二巡,因为二巡真正会问的是: 即使政府证明A项目存在犯罪,jury有没有因为所有项目被捆在一个巨大“G Enterprise”故事里,而把A项目证据错误spill over到B/C/D项目以及郭本人? 这比说“其他人犯罪,所以郭无罪”强得多。 还有一点非常关键:郭在GTV实体Counts 5/6无罪,本身就是陪审团有能力区分不同scheme/count的证据。 这对政府会是一个反驳——政府会说:“看,jury没有被spillover污染,因为他们确实在两个counts acquit了郭。” 所以如果我们要打multiple-conspiracies/spillover,必须正面回答这个问题,而不能回避。 反过来,这两个acquittals也给郭方一个不同角度: 既然jury明确拒绝GTV两个实体罪,后来的政府/法院就更不能笼统地把整个13亿美元GXZ26资金池说成“jury已经认定的fraud procee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