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VII. 结论 对郭浩云的起诉建立在“双法院架构”之上,破产法院被用作制造法律结论(关于资产所有权、受害者身份和损失金额)的平台,而这些结论无法通过宪法第三条刑事审判的完整证据程序确立。这些制造出的结论随后被移入刑事程序,并作为既定事实呈报给大陪审团、地区法院和审判陪审团。根本性缺陷是唯一且普遍的:没有任何法院通过全额证据标准的对抗性程序对 G 系列实体的人格混同地位进行过裁决。每一个依赖于该地位的法律结论——包括针对债务人个人的投资者索赔的有效性、对合作证人行为的法律定性、PSR 中的损失金额以及政府的 RICO 没收理论——在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853(n) 附属程序是这一根本性问题获得其从未得到过的独立司法审查的首次机会。法院应确保在量刑中录入任何包含争议损失数据的金钱判决之前完成该程序,并命令进行必要的取证,以揭示本备忘录所述“双法院架构”的完整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