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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spr***"
date: "2026-06-15T03:21:04.15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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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r*** 发言 (2026-06-15)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19)
时间：2026-06-15T03:21:04.159Z

## 发言正文

> 这是最初的案子                                                 纽约州最高法院（巴里·R·奥斯特拉格法官）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作出的裁定，准许被告依据纽约州民事诉讼规则第 327(a) 条驳回起诉的动议，现根据事实予以一致撤销，并判令原告承担诉讼费用，驳回该动议。
> 
> 被告未能履行举证责任，证明纽约是诉讼地不便的地区，且纽约与本案之间不存在实质性联系（参见Elmaliach诉中国银行案，110 AD3d 192, 208 [第一上诉庭，2013年]）。诚然，本违约诉讼所涉协议涉及一项中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且其中大部分（但并非全部）协议是在香港或中国内地谈判和签署的。然而，尽管被告是中国公民，但他已在纽约居住两年，并在此寻求庇护（参见Yoshida Print. Co.诉Aiba案，213 AD2d 275 [第一上诉庭，1995年]）。此外，虽然香港是一个潜在的替代审判地，但它并不是一个合适或充分的替代审判地，因为被告由于其待决的庇护申请和逃犯身份而无法返回香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