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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joh***"
date: "2026-07-14T10:05:13.86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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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h*** 发言 (2026-07-14)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35/pages/4)
时间：2026-07-14T10:05:13.865Z
删节标记：本发言经过非事实核验的局部合规删节
回复：[q2b5557743ef628810cfc](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2b5557743ef628810cfc)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在最初 Rule 32.2(b) 阶段，检方承担证明财产与罪行存在 nexus 的责任；法院决定具体财产是否可没收时，可以依赖庭审记录及其他被认为相关、可靠的资料。
> 到了 §853(n) ancillary proceeding，法定结构有所不同。你通常必须以优势证据证明以下二者之一：
> 你的权利在犯罪发生时已经归属于你，或者优先于被告的权利；或者
> 你是支付对价、且当时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财产会被没收的善意购买人。

## 发言正文

> 没收你麻痹 ［用户 him***］ 又在绕圈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