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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2-25 02:50:54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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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beg*** · 2026-02-25
还要subpoena!
发言原文
在法律文件中,“Subpoena” 的意思是**“传票”**(通常指调取证据的传票)。 在这份 807 号文件中,律师提到的 Rule 17(c) subpoena 特指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程序,具体含义如下: • 律师要做什么: 律师正在请求法院批准,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发出强制传票,要求他们交出某些关键的文件、记录或其他物证。  • 为什么要这个: 律师认为这些材料对郭先生的量刑至关重要,因为它们涉及被告人的完整“历史和特征”。律师强调,如果没有这些通过传票获取的材料,他们就无法为郭先生提供有效的辩护。  • 目前的进展: 律师早在 2025 年 11 月就申请了,但法官要求他们补充说明这些材料的具体性以及为什么量刑必须用到它们。律师在 2026 年 1 月提交了补充材料,现在正等着法院最终批准发出这个传票。  总结来说: 律师认为手里还缺一份非常关键的外部证据,必须通过法院发“传票”强行调取回来,才能帮郭先生争取更好的量刑结果。这也成了他们申请延期 30 天的主要借口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