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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spr***"
date: "2026-06-18T01:04:50.06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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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r*** 发言 (2026-06-18)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20)
时间：2026-06-18T01:04:50.062Z

## 发言正文

> 控方假定其扣押或认定的所有财产均可被没收，且认为针对第853(n)条提出的请愿请求的裁决不会影响没收判决，这种做法显然是本末倒置。控方未能认识到以下两者之间存在关键区别：一类是虽可被没收但第三方可能拥有可通过第853(n)条程序主张权利的财产权益的财产；另一类则是根本不属于可没收对象的财产。
> 在本案中，“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Exchange）的请愿方和“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的请愿方均主张后者所述的情况：即其财产不构成任何犯罪行为的“所得”，因此不应被没收。作为一项初步问题，这将导致相关金额完全被排除在没收范围之外。参见被告异议书第5-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