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我上面的评估中,“受害人”是指: > **在郭文贵(Miles Guo)主案中,因其涉嫌诈骗行为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或权利损害的个人或实体**,也就是联邦刑事案件中依据《犯罪受害者权利法》(CVRA, 18 U.S.C. §3771)主张权利的那一类人。 ### 更具体地讲,按你上传的资料来看: * **受害人指的是像“白冉月”(Ranyue Bai)这样的出资者**,她自称向郭氏控制的项目投资(如Himalaya Exchange、G|Clubs等)并造成经济损失; * 她以“受害人”身份向SDNY地院提交动议,后因书记员拒绝归档,转而向**第二巡回法院(2nd Circuit)提起Mandamus请愿**(ECF 765); * 她依据的法理是:**她是郭文贵刑事诈骗案(1:23-cr-118)的“直接且近因受损”当事人**,应被承认为联邦CVRA意义上的受害人; * 她主张的权利包括:向法院提交意见、参与没收/返还程序、提出欺诈和程序性压制的控诉等。 ### ⚖️ 从法律上,受害人的定义为: > “在联邦犯罪中因被告的刑事行为**直接且近因地受到伤害(direct and proximate harm)**的个人。” ——见18 U.S.C. §3771(e)。 --- 所以,整个评估所说的“受害人”就是指:**认为自己因Miles Guo及其控制实体的涉嫌欺诈而直接造成金钱/权利损失,并已向法院主张该身份的人(如765动议作者)**。 如需我从“这些人是否真构成法律上的受害人”角度做一份筛选分析(比如三链要件、身份冲突、受让链等),我可以帮你按法律标准拆一套筛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