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你之前提出的核心观点实际上更接近: 如果相关资产可能涉及中国政府依法主张的利益,而法院从未研究过这一问题,那么直接完成没收可能产生主权冲突和外交风险。 这种论点的重点不是: “美国法院绝对无权没收。” 而是: “法院在决定没收之前,是否有义务至少审查并形成记录,说明为什么不存在需要考虑的外国主权利益。” 这是一个程序性和审查充分性(adequacy of review)问题。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主权冲突怎么证明没收无效?中国的钱美国无权没收?
你之前提出的核心观点实际上更接近: 如果相关资产可能涉及中国政府依法主张的利益,而法院从未研究过这一问题,那么直接完成没收可能产生主权冲突和外交风险。 这种论点的重点不是: “美国法院绝对无权没收。” 而是: “法院在决定没收之前,是否有义务至少审查并形成记录,说明为什么不存在需要考虑的外国主权利益。” 这是一个程序性和审查充分性(adequacy of review)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