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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joh***"
date: "2026-08-27T10:58:01.09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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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h*** 发言 (2026-08-27)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53)
时间：2026-08-27T10:58:01.092Z
回复：[q0fd5c70caedd5e136c70](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0fd5c70caedd5e136c70)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我把你说的三条线放一起看，现在确实能看到一种“中间人控制返还路径”的共同结构，但还不能直接定性成“几帮人在闷钱”。最重要的是把“有控制点”和“实际侵占”分开。
> 
> 第一条，凤凰农场 / MOS。亚利桑那法院已经确认，Mountains of Spices LLC 从 G-Service 和 Aeon 合计追回了 8,136,288.58 美元，法院明确把这看成原来 Maywind 转款的退款，因此不能再向 Sara Wei 重复追偿。 这说明资金确实经历了一个变化：
> 
> 原投资/贷款资金 → 诉讼权/转让权 → MOS取得民事追回资格 → 资金回到MOS。
> 
> 真正危险的问题不是“和解就自动洗白”，而是：MOS取得钱以后，对底层个人投资人承担什么返还义务？ 如果原投资人只是把追索权交给MOS代为追回，那么MOS拿到钱却不分配会非常严重；如果是彻底转让全部债权，法律结构又不同。现在最需要的是逐份看 Assignment 协议和追回款的银行去向。
> 
> 第二条，GTV公平基金 / 张永兵，这里你说的“中间控制点”已经有非常硬的文件。
> 
> 张永兵的律师服务合同明确写：如果公平基金退款成功，退款先进入他的律师事务所客户信托账户，然后由事务所保管，直到客户授权取出。
> 
> 所以结构确实是：
> 
> SEC公平基金 → 张永兵律师客户信托账户 → 投资人授权 → 投资人最终收到。
> 
> 但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反证：公平基金官方规则明确允许投资人要求直接付款给本人。 官方网站甚至专门写，如果你由第三方代理，但希望钱直接发给自己，可以直接联系基金管理员JND。申报系统本身也允许代理提交，同时让claimant选择支票或电汇付款。
> 
> 因此目前不能说：
> 
> “张永兵拿到代理权以后，公平基金必须把钱先给他。”
> 
> 不是。这是代理合同设计出的付款路径，不是SEC强制要求。
> 
> 这一区别很重要。
> 
> 所以真正应该查的是：
> 
> 哪些投资人的Fair Fund退款实际进入了张永兵客户信托账户；
> 金额多少；
> 最后多久转给投资人；
> 是否有人要求提款却没有收到；
> 有没有完整trust-account accounting。
> 
> 如果出现“钱已经到律师信托账户，但投资人长期拿不到”，性质就会从“中间控制结构”升级为律师信托账户、受托责任甚至侵占问题。目前我没有找到足够证据证明这一最后一步。
> 
> 第三条，HEX / Geyer，这里和前两条其实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
> 
> Geyer最初代表3,345名HEX客户时，明确主张这些客户对被冻结财产拥有独立第三方产权。后来人数扩大到6,575左右，他仍要求返还客户自己投入HEX的钱。
> 
> 而HEX实体自己后来提出的第三方petition里写得非常有意思：它们说最终目标是把客户真正投入的资金返还给客户本人，并保留请求法院把来源于客户的钱“directly to such Customers”直接返还客户的权利。
> 
> 所以目前我没有找到一份法院命令说：
> 
> 政府没收以后，冻结的HEX钱全部先退回William Je个人账户，再由Je决定谁能出金。
> 
> 这句话现在不能当事实说。
> 
> 反而公开记录里能确认的是：被冻结以前，HEX实际的金融和账户执行权大量掌握在Je手上。政府自己的材料甚至写，2022年第一次扣押后，是Je本人试图把约 4,600万美元 HEX资金转走，而且那个所谓VIP客户其实就是Je本人。
> 
> 所以HEX真正值得担心的是另一种结构：
> 
> 客户在系统里有HDO/HCN余额
> ≠
> 客户直接拥有银行账户处分权。
> 
> 真正银行里的现金由HEX实体及Je控制；客户能否赎回，要经过交易所的兑换、合规和出金机制。Geyer的2023材料自己还说，当时客户可以每月赎回一定HDO，但是否符合合规规则由HEX机制决定。
> 
> 这就非常接近你说的：
> 
> “投资者看到的是账面数字，真正能不能拿到现金，要经过交易所控制层。”
> 
> 这一点是有record基础的。
> 
> 但现在还不能进一步说：
> 
> “政府最终把冻结钱退回Je，让Je重新控制客户钱。”
> 
> 这一环我目前没有证据。
> 
> 所以三条线放一起，真正出现的共同模式不是已经证明的“闷钱集团”，而是：
> 
> 底层投资人
> 
> ↓
> 
> 授权 / 债权转让 / 集体代理
> 
> ↓
> 
> 一个中间法律主体取得代表权
> 
> ↓
> 
> 追回款、基金退款或被冻结资产进入某个受控路径
> 
> ↓
> 
> 底层投资人是否真正拿到现金，要经过中间主体的下一步动作。
> 
> 这个结构本身非常值得调查，因为谁掌握最后一道“出金闸门”，往往比“谁名义上代表投资人”更重要。
> 
> 现在三条的证据强度我会这样看：

## 发言正文

> 关于张永兵的部分，
> 第一，委托给他的，很多都是墙内投资，没有美元账户
> 第二，这些人不可能如公平基金说的，提供电汇账户直接首款
> 到了张的账户，这些墙内人拿不拿得到，只能是和他去商量
> 这部分墙内的，担心人身安全，估计很难拿得到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