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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chu***"
date: "2025-11-08T21:43:53.23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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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u*** 发言 (2025-11-08)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055)
时间：2025-11-08T21:43:53.234Z

## 发言正文

> 根据 21 U.S.C. § 853(n)(2) 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32.2(c)，权利主张人在最终没收命令公布或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享有提交此类权利主张书的法定权利。  权利主张人的提交完全符合立案要求（PDF 格式、亲笔签名、附身份信息）。然而，书记官至今未将权利主张书入卷宗，据称需等待法官授权。第853(n)条及规则 32.2 中并无此等要求，拒绝入卷宗将剥夺权利主张人获得听证的权利。参见《美国诉法法利奥斯案》，919 F. Supp. 276, 278（俄亥俄南区，1996年）。  
>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49.1 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5.2，权利主张人进一步请求对公开卷宗中的个人身份信息（如护照号码、政府签发的身份证号码及详细住址）进行涂黑处理，同时将完整未涂黑版本密封保存。
> 
> 因此，权利主张人恭请本法院：
> (a) 责令法院书记官立即立案权利主张人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第三方权利主张书及其附件；
> (b) 确保依照规则 49.1 和规则 5.2 对公开卷宗中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涂黑处理，同时将未涂黑完整版本密封保存；
> (c) 给予法院认为公正且适当的其他救济。  此致
> 敬礼  动议人
> 傅成军
> 2025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