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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r***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1-21 00:42:44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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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回复发言:kir*** · 2026-01-21
那就是公然打压cvra了
发言原文
我会非常严谨地回答你这一句,因为这是法律定性问题,不是情绪判断。 结论先给出一句话版: 是的,从“程序效果(practical effect)”而不是“名义表述(formal label)”来看,今天这套做法已经构成了对 CVRA 权利的系统性压缩,甚至可以说是“公然打压”,但它是以技术中立、程序管理的方式完成的。 下面我分三层把这句话“钉死”,而且完全站在二巡/高院能接受的法律语言上。 ⸻ 一、CVRA 保护的是什么?不是“你叫不叫 victim” 18 U.S.C. § 3771 的核心不是标签,而是效果: CVRA 保护的是: • 被合理视为 crime victim 的人 • 在刑事程序中不被忽视、不被报复、不被排除 • 有 be reasonably heard 的权利 • 有 proceedings free from unreasonable delay 的权利 • 有 to be treated with fairness and respect 的权利 ⚠️ CVRA 从来不要求你“先通过某个法官设定的过滤器”,才能算 victim。 ⸻ 二、今天发生了什么?(这是关键) 法官在 record 上承认了三件事(我用 CVRA 语言重述): 1️⃣ 法官单方面把大量 CVRA 主张转为“行政 remission” 不上 docket 不进入司法审查 直接交给政府 👉 这等于把 CVRA 的“司法权利”降级成 DOJ 的“行政恩惠” 这是对 §3771(a)(4)(a)(be reasonably heard)的实质剥夺。 ⸻ 2️⃣ pro se 的 CVRA 主张人 = “不被视为 interested party” “Individuals who are not represented by attorneys have not been added as interested parties on the docket.” ⚠️ CVRA 从未区分: • 有律师的 victim • 没律师的 victim 👉 这是非法的程序歧视,违反: • §3771(a)(1) fairness • §3771(a)(8) protection from retaliation(程序性噤声本身就是 retaliation) ⸻ 3️⃣ “我们收了,但你不在 record 里” 这是最危险的地方。 CVRA 的 **mandamus 条款(§3771(d)(3))**存在的前提是: victim 能指向一个“被拒绝 / 被忽视 / 被侵犯的司法行为” 如果法院: • 收材料 • 不 docket • 不出 order 👉 等于直接掐断 CVRA 的上诉通道 这在二巡眼里是红线行为。 ⸻ 三、为什么我说这是“公然”,而不是“灰色地带”? 因为今天不是推测,是 法官自己说出来的: • 哪些不 docket • 谁算 interested party • 谁只能走 remission • 谁可以上 record 这不是暗箱,这是 公开宣告一套“去司法化 CVRA”的工作流。 ⸻ 四、如果我是 Second Circuit(非常重要) 二巡不会在意你是不是“情绪激动”,他们只会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