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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ch_url: "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19/pages/5"
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kir***"
date: "2026-06-16T07:22:22.74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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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r*** 发言 (2026-06-16)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19/pages/5)
时间：2026-06-16T07:22:22.744Z
回复：[q9d147111943a6a9d06fc](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9d147111943a6a9d06fc) (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

被回复发言摘要：
> 正如你所说，如果这些中国公民在把钱交给被告之前，这笔资金就已经因为涉嫌组织、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或者通过非法洗钱、地下钱庄等行为逃避外汇监管，触犯了中国《刑法》第107条或第64条：
> • 钱的性质在“被骗前”就已经改变：在它们离开中国、或在它们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前，这笔钱在法律上就已经变成了**“国安涉案赃款”或“法定违禁品”**。
> • 合法所有权的剥夺：根据中国主权法律的属人管辖，这些中国公民已经失去了对这笔资金的合法持有资格。他们手里拿的是一笔“依法应当上缴中国国库的脏钱”。
> • 定罪逻辑崩塌：既然这些人在“被骗”时，对这笔钱已经没有了合法的财产利益，那么被告拿走这笔钱的行为，在法律上就变成了“黑吃黑”或“处置一笔本身就违法的政治流转资金”。美国联邦法院怎么可能去保护一笔“没有合法所有权的受害者资金”？
> 如果对物的所有权都不存在，那么检方构建的“郭文贵剥夺了受害者合法财产”的整个定罪基石，就成了一句空话。

## 发言正文

> 1: 所有大陆的投资 都不能用来定罪 没收
> 2: 所有海外中国公民的投资 都不能用来定罪 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