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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_type: discussion_message
speaker: "roy***"
date: "2026-08-25T09:02:46.32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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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y*** 发言 (2026-08-25)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批次：[查看所在归档批次](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51)
时间：2026-08-25T09:02:46.321Z

## 发言正文

> 所以我给Robert这段话做个简洁判断：
> 
> * “王最终没收只有几百万”——不准确。 王的money judgment是$1.4b；具体资产金额是另一回事。
> * “于建民不来美国，不能直接缺席审判定罪”——基本正确。 Rule 43支持这个方向。
> * “所以必须另找一个人来背，否则GTV必须从郭final forfeiture去掉”——不成立。
> * 真正有价值的问题是：每一个仍保留的GTV-related specific asset，政府能否单独证明它和郭本人现存有罪counts之间的forfeiture nexus。
> 
> 我觉得你们现在不要再争“必须抓谁来背”了。直接把Supplemental POF里面每个GTV相关账户逐个拆开，问它对应郭哪个有罪count、对应什么资金链、法院有没有具体nexus finding。
> 
> 这条比Robert现在这套“必须抓一个人”强得多，也更适合二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