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局部删节]
[用户 beg***] 我现在才发现,这个无担保债权个委员是马蕊,叶宁和另外 一个人,这是从前20大债权人里选出来的,而前20大债权人是郭在破产案一开始就自己申报了。我查询了1,增补进债权人委员会和2,罢免LUC这2条路,都很困难,你可以自己研究一下。现在破产案能做的是:作为债权人也好,作为第三方利益关系人也好,能做的: 4. 现实的替代方案(通常比罢免更容易) 在申请罢免之前,更有经验的利害关系人通常会选择以下步骤,因为这些步骤更容易获得法庭的支持: 提出费用异议(Fee Objections):根据《破产法》第 330 条,受托人和律师每次申请报酬时,你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反对。你可以详细指出哪些工作是“重复收费”、“无意义的繁琐支出”或“处理效率极低”。如果法官多次削减其律师费,这不仅能挽回损失,还能给受托人巨大压力,迫使其改进或自行辞职。 请求法庭下达指令(Motion to Compel):要求受托人就特定资产处置提供详细进度报告或说明,强迫其接受法庭的实时监管。 债权人能做的: 3. 不加入委员会,大债权人依然有其他途径发挥作用 即使没能挤进官方的“债权人委员会”,一个拥有巨大债权的债权人也完全不需要担心失去话语权: 单独行动或联合其他债权人:大债权人可以绕过委员会,自己聘请律师向法庭提交动议、反对不合理的资产处置、或者就特定事项向法庭表达立场。 债权人会议(Section 341 Meeting)的发声:在破产初期的债权人会议上,大债权人可以直接对债务人的资产申报和财务状况提出质询。 参与核心表决:在未来如果进入重组计划(Plan of Reorganization)的表决阶段,债权人的投票权是根据其债权金额的大小来决定的。因此,金额越大的债权人在最终的重组方案表决中话语权反而越重,这与是否在委员会里没有直接关系。 争财产只能在破产案的子案里以第三方介入,可是现在马瓦和HCHK的2个子案都结束了,上诉的14天都可了,要重启案子也是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