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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 发言

发言时间:2025-10-29 23:30:06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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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 三、强制令(Mandamus)的同步机制(你问的重点) FRAP 21(b)(4) 明确写着: > “The court of appeals may order the trial-court clerk to send up copies of any parts of the record that the court of appeals considers necessary.” 翻译: > “上诉法院可以命令下级法院书记员,提交它认为必要的任何部分卷宗副本。” 也就是说: 默认情况下,下级法院不会自动上传全部卷宗; 但二巡收到强制令申请后,会做两件事: 1. 给下级法院发送通知,告知“有一份 mandamus petition 已提交”; 2. 通常要求下级法院上传与该申请相关的少量文件(比如:被投诉的命令、动议、拒收信、证明记录)。 只有当二巡**决定受理(order to answer)**后,才会: 要求下级法院进一步补交卷宗; 或命令被申请方(政府/书记员)正式答辩。